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張裕嘉 被告 廖明陽
梁羽辰 一財神搬家起重行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凱鑫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