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9號原告 張滿足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宜軒 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號建物地下室2樓第3、4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騰空返還,請陳報被告占系爭停車位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或陳報請求騰空返還系爭停車位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三、被告謝宜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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