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楊長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煒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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