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夏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夏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出境,此有債務人入出境資訊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