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74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盧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及所得資料,屬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大同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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