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6號聲請人 林于朝 相對人巨億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城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巨億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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