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區1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訴外人忠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零叁拾伍元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起訴之原告 吳瑞欽 於民國97年6月11日提起訴訟後,而於97年10月14日將其對訴外人忠煦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丙○○,有債權讓與契約書乙份附卷可參,丙○○於97年10月17日具狀聲請代吳瑞欽承當訴訟,既經被告及吳瑞欽同意,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忠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新台幣(下同)863,477元存在,嗣於本院97年11月5日審理時,就上開工程債權改請求為772,035元,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乃屬減縮聲明,參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吳瑞欽與忠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584號裁定確定。嗣訴外人吳瑞欽得知訴外人忠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尚有未請領之工程款債權存在,遂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執行處並核發97年5月19日雲院隆97執壬字第10672號扣押命令,詎被告竟聲明訴外人忠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其無任何債權存在,惟訴外人忠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確有「1.4BG廠製程區乙烯脂舖設工程」「麥寮運轉處空壓機增設基礎木泥工程」共計772,035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且訴外人吳瑞欽嗣將其對訴外人忠煦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法提起本訴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1月2日雄院高96燭維字第109481號債權憑證、本院97年5月19日雲院隆97執壬字第10672號執行命令、本院執行處97年6月2日雲院隆97執壬字第10672號通知、工程承攬書、工程付款申請書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文書簽辦單、工程決包單、工程付款申請單、異常扣款清單、工程可付款金額查詢附卷可參,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情節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忠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772,035元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提出繕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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