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更一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伯樂 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清才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以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述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