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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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慶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慶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慶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2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4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年7月2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