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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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5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聲請人昞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4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全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5年4月10日│31,070元│HA0000000││││ 陳茂煒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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