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 王許玉春 法定代理人 王志栓 被告 林煥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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