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字第862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上訴人  丙0000000
上列上訴人丙0000000因被上訴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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