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83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