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5號聲請人 黃文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富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該本票票面及聲請狀記載到期日(聲請狀記載之提示日亦同)為民國
109年2月30日,惟此為曆法上所無之日期,而應以該月末日即109年2月29日為到期日,故請陳報上開本票之具體提示日為何時,並更正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