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甘哲仲 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 被告 邱經緯 被告 邱太良 被告 邱茂盛 被告 邱永和 被告 邱元洪 被告 邱俊銘 被告 邱泰元 被告 邱有利 被告 邱有福 被告 邱樹枝 被告 邱金成 被告 邱川流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經緯、邱太良、邱茂盛、邱永和、邱元洪、邱俊銘、邱泰元、邱有利、邱有福、邱樹枝、邱金成、邱川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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