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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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1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雲科技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飛雲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