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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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71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6年6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金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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