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8,100元,再審原告僅繳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72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