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 高翠霞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裁判日期欄中關於「109年11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2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內容記載本院係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原告補繳裁判費,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於109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因原告逾期未繳納而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故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日期不可能早於109年11月12日,正本裁判日期欄記載109年11月7日顯屬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