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莊津嘯 被告 莊榮泰
莊士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4,2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土地持分面積及公告地價為準,計算式:2,534×1/2×2,600=3,294,2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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