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告上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程蘭 被告 林清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林清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