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文華具保人龔芳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芳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龔芳萱因被告高文華所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高文華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
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龔芳萱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上述案號判決書節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並
曾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代為拘提及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高雄地檢署拘提,無正當理由均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2次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2年9月26日屏檢 錦敬 112執4366字第1129039612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2年10月27日屏檢錦敬112執4366字第1129044118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高雄地檢署112年12月27日雄檢信山112執助1208字第1129103023號函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2年12月15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274507100號函拘票及報告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2年12月18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4872600號函拘票及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被告現已由屏東地檢署依法通緝中等情,亦有前引及最新之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