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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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