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八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月十八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0矯字第三二一八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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