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孟辰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逾期當月計收叁佰元,逾期連續二個月,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逾期連續三個月,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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