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0號原告 王鈴惠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金清
周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王玲惠 」部分,均應更正為「王鈴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等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