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曾金妲 被告 王威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00元(即上開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至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9年10月16日起按月賠償原告10,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