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永安 、 吳金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提出清晰可辨識之購物分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永安 、 吳金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提出清晰可辨識之購物分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