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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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2421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104年6月1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9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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