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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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債權人高屏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孟良 債務人柏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柏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