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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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聲減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2月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7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
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