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梅玉

訴訟代理人 方泓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密蜂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360元(計算式:100800+70560=171360),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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