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麗芳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麗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麗芳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鄭麗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11、12、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10、13、15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0年度執聲字第2268號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所呈現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異同情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其餘犯罪均為竊盜不同被害人之財物)、各次犯罪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密集情形、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暨受刑人請求本院於合理範圍內酌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總體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附表:受刑人鄭麗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5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10.24、103.11.6、103.11.6、103.12.15、103.12.24、104.1.26、103.12.24、103.12.24、104.2.3、104.2.6、104.2.6、104.2.8、104.2.2、104.1.22、104.1.27、104.1.29、103.12.23、104.2.7、104.2.7、104.2.2、104.2.21、104.2.21、104.2.16、104.3.8104.1.12104.1.13104.1.13104.1.14104.1.12104.1.13104.1.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630號等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9號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7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判決日期104/04/29104/06/23104/06/23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7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5/26104/07/24104/07/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565號(士檢104執助982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13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81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2.26104.3.1104.3.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70號等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70號等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7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9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9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97號判決日期104/06/30104/06/30104/06/30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9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9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8/03104/08/03104/08/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163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163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163號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12104.1.15104.1.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339號等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339號等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3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判決日期104/07/24104/07/24104/07/24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8/17104/08/17104/08/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604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604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604號編號7~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共10罪)有期徒刑5月(1罪)編號11、12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1.16103.12.21、103.12.26、104.1.2、104.1.27、104.2.4、104.2.10、104.2.15、104.2.18、104.3.2、104.3.3104.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339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238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2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判決日期104/07/24104/07/21104/07/21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8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8/17104/08/18104/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60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986號(士檢104年執助1297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986號(士檢104年執助1297號)編號7~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1、12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6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5.12、103.11.5、103.11.8、103.11.18、103.12.7、103.12.7、103.12.11、103.12.16、103.12.18、103.12.26、104.1.4、104.1.6、104.1.7、104.1.8、104.1.10、104.1.11、104.1.13、104.1.14、104.1.23103.11.29、103.12.12、104.2.26104.3.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14號等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03號等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判決日期104/09/01104/10/22104/10/2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9/01104/10/22104/10/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964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962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961號編號15~1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3.9104.3.10104.3.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03號等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03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0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372號判決日期104/10/22104/10/22104/12/3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3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0/22104/10/22105/02/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961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96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68號(士院105年執助字第287號)編號15~1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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