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邱漢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