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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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葉駿 穎即 葉駿毅
葉 駿緯 即 張貴美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之歆 即張貴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葉之歆、 葉駿緯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貴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葉駿穎 即葉駿毅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葉駿穎即葉駿毅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
張貴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445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26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6年9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一五固定計息。
㈣詎債務人葉駿穎即葉駿毅自106年4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債務,迄今尚欠75,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案外人張貴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查張貴美於103年12月14日死亡,債務人葉駿緯、葉之歆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貴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駿穎即葉駿毅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5,71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之歆、葉│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6年│年息百分之1.15│││75,715元│駿緯、葉駿│4月24日起│9月26日止│││││穎即葉駿毅├──────┼──────┼───────┤││││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9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之歆、葉│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5,715元│駿緯、葉駿│5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穎即葉駿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