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楊 昱文 被告 黃銘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以案件繁雜為理由,所為之移送本院民事庭所為之裁定,由原承辦法官獨任為之,非由本庭合議為之,該裁定有組織不合法之違誤,爰將該裁定撤銷。
三、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