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有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 林詠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大偉 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有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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