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婚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婚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婚聲字第48號聲請人 賴國航 相對人 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8年3月9日結婚,現婚關係存續中。相對人無故於109年2月15日,離家出走後,拒不與聲請人同居。相對人顯已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
三、相對人經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僅據提出戶籍謄本1紙為證。而聲請人經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事證供本院審酌。況聲請人前經本院函命補正相對人未履行同居之其他相關事證,該通知係由相對人所收受,有109年7月6日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準此,實難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履行同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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