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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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明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貴院訴訟標的金額或償額記載為: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參元整,惟請求標的欄、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記載為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又民國109年2月21日至109年2月29日止醫療費用為19,644元,已繳18,240元,應尚欠1,404元,惟貴院記載尚欠1,440元,請再確認。)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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