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56號上訴人 吳秋南 即被告被上訴人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汶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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