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雙側肋骨骨折、血胸、呼吸衰竭、心臟衰竭而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民國97年12月17日屏院惠刑樂96訴字第110號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又被告因車禍住院後,目前使用呼吸器,無法到庭,故可認其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