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名宗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