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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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楊秀美 被告龍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燿駿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花蓮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00號5樓之1)所設定之抵押權,依原告主張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低於建物價值(參鄰近房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