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69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丁逸安 即 丁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