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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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79號附民原告 李鴻鸞 附民被告 洪崑庭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000房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