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890號抗告人 林煌寶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 律師
彭傑義 律師抗告人 李宣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延長羈押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林煌寶、李宣2人經原審於民國103年6月12日訊問後,依渠2人供述,及扣案槍彈,對照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以被告2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關證人待傳喚,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於103年6月1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2人所犯案件,經原審於103年9月10日判決,被告林煌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被告李宣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在案,2人均受有重刑之判決,茲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原審再次訊問後,因認證人已到庭作證,應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惟被告2人均經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2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均應自103年9月12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惟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應解除被告2人之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被告林煌寶部分:我有正當職業(建築業)且自幼居住於戶籍所在地,更無國外親友或事業可供資助長期逃亡,況且家中母親年逾80歲並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胞弟 林煌亮 患有舌癌,急需我長期於身邊照顧,我無逃亡之意,請求准予具保,我願接受重金具保,並每日定時至轄區第三分局報到云云。㈡被告李宣部分:我有正當職業(板模工)且有固定居所於基隆市○○區○○街○○號,更無國外親友或事業可供資助長期逃亡,況且未婚妻懷有身孕需我照顧。我另案2次被通緝均因當時父母離異,母親將我戶籍遷往台中沙鹿鎮公所,而未能獲開庭通知,然事後我均經警方電話通知後自行前往投案,我均坦承犯行且無逃亡之必要,請鈞院准予具保,我願重金具保,並定時每日至轄區分局報到云云。
三、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
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另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查被告林煌寶、李宣因犯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4項等罪,分別經原審判處如上揭之刑,足見被告2人犯嫌重大,且被告2人均受有重刑之判決,雖原審已判決,惟檢察官及被告2人均得提起上訴,尚未確定,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被告2人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2人能服膺判決結果,渠等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且參之被告李宣前有
2次刑案通緝紀錄,益徵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是若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目前情形,被告2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之利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原審訊問後以被告2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有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自103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經核尚無違誤。
㈡至抗告意旨另略稱:被告林煌寶有家庭及經濟因素,遭羈押
至今,母親身體不堪負荷。被告李宣未婚妻懷有身孕須其照顧云云,核非是否延長羈押所應審酌之事由。
㈢綜上所述,原審於羈押期間屆滿前,於訊問被告林煌寶、李
宣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裁定均自103年9月12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執被告2人無逃亡之虞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