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9號上訴人 吳姍嬪 被上訴人 林佳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9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第一、二項均係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製造噪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7,650元(計算式:4,500元+3,150元=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7,6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