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抗告人 劉葦霖 相對人 曾鼎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