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謝信宏 被告 董彥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林明慧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