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五六號
原告 韋霖 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正山 被告乙○○
甲○○ 張麗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黃瓊滿